陳炳贓物答辯狀
避免購買來路不明的砂石,以免招來入罪的風險!
刑事答辯狀
案號:105年度訴字第○○號
股別:○股
被告 陳○ 住詳卷
被告 廖○ 住詳卷
被告 王○ 住詳卷
共同選任辯護人 ○○○律師
台中市北區台灣大道○段○號○樓
為被告涉嫌詐欺等案件,依法提答辯(一)狀事: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證據之證明力,固屬於法院判斷之自由,惟證據之本身如有瑕疵,則在此瑕疵未能究明以前,遽採為有罪之根據,即難謂為適法。(有最高法院所著 30年上字第816號;32年上字第971號等判例要旨)。而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有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例)。再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佈,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
二、公訴意旨認被告陳○等人涉有贓物罪嫌理由,無非以:1.○○公司銷售鉅量海砂給被告陳○首之○○公司暨○○企業社,絕大多數都以現金支付貨款,每次支付數百萬元,卻不留下紀錄,僅極小比例,為了向○○縣政府申報產銷,而開立發票、刻意匯款支付,以製造合法銷售資金流假象,有○○公司稅務資料足憑。2.被告陳○等人辯稱○○公司人員說他們是合法抽砂云云,然○○公司暨○○企業社人員卻提不出任何抽砂許可證明文件,反之海砂場現場設有土石採取標示牌,○○企業社購買海砂之數量遠遠超過海砂抽取許可量數倍。3.再觀之監聽譯文,被告陳○、廖○在○○公司海砂出貨時,幾乎都會一起前去現場把風指揮。而認被告陳○、廖○、陳○、王○、陳○、蕭○對渠等購買之海砂並無完全合法之來源,係屬贓物,應有一定之認識云云。
三、惟查,○○公司有無漏開發票?有無逃漏稅捐?與買受人是否明知贓物而故買?係二回事,並無必然關係,不可同一而論,公訴意旨此部分推理邏輯論理有誤,自難採信。
蓋查,依據丁○所證:(○○這200萬元是什麼名目?)7月份或是8月份他們跟○○買砂的錢,(你們賣給○○一米多少錢?)140元云云(見104偵○○號卷二第151頁),亦為公訴人所認。足見○○售予○○海砂之價格與市場價格相符,並無明顯低於市場行情之情況,因此如若陳○等人知悉○○出售之海砂,為盜採之海砂,又豈會甘願以市價買者?此顯不符常理,公訴人此部分之認定,不符常理,已不足採信。更何況,有無漏開發票?乃為逃漏稅捐之問題?與買受人是否知悉為贓物間?並無必然關係,出賣人漏開發票行為不等於買受人故買贓物,兩者間並不具有因果必然關係,公訴意旨此部分之邏輯推理,實屬牽強附會,猶有率斷,自難採信。況由○○出售與○○砂石只有一種價格即每米140元,非有二種價格即超過○○立方公尺部分係採另一種價格計價之情形,更足證明陳○等人確實不知○○出售之海砂,為盜採之海砂。再者,由丁○所證(你跟○○怎麼交易?)那是我拿去賣他們的,是以現金交易,他們是預付,有時候月底叫我去拿錢,(你跟○○的交易模式?)有時候我會先去跟○○拿錢,這是是買料的錢,(是否採取先預付款之後再對帳,如果出砂量多過前面的預付,就會請補款?)對等語(見104偵○○號卷三第108頁至第109頁) ,足見○○與○○交易模式係採預付款買賣之交易方式,至為明確,則若陳○等人知悉○○係出售盜採之海砂,隨時可能遭查獲而斷料,所預付之款項將付之東流,依常理又豈會採取此種對自已風險極高之預付款交易模式者?公訴意旨以○○公司漏開發票行為,推論買受人知悉為贓物云云,顯不符常理,邏輯上有明顯之瑕疵,難認符實,自無足採信。
四、又查告示牌設置之位置,並非砂石車出入之位置,無證據證明陳○等人知悉告示牌內容記載○○公司之核准開採量為○○米,且該告示牌記載之核准開採量○○米,並未計入○○○港航道疏濬之抽砂量,難以此告示牌之記載作為不利被告陳○等人之證據,況就算○○公司暨○○企業社人員提不出任何○○抽砂許可證明文件,並無法據此推定丁○有告知○○出售之海砂為盜採者,或者陳○等人知悉○○出售之海砂為盜採者,公訴意旨此項認定理由不符事實,亦屬率斷,不足採信。
1.蓋查至○○載送砂石之車輛並不會經過告示牌之位置即南側出口,而係由北側出口即海巡署42大隊所在位置之出口運出,此業經丁○○於 鈞院106年11月30日到庭結證屬實,而○○公司機呂○亦證實,前往○○公司載運海砂回○○公司及○○公司之過程中,均未見過公訴人所指稱之告示牌等語(見104偵○○號卷五第156頁) ,證人○○公司機呂○亦證實,前往○○公司載運海砂回○○公司及○○公司之過程中,均未見過公訴人所指稱之告示牌等語(見 鈞院106言11月20日筆錄第77頁) ,三人證詞互核相符,足見陳○等人所辯確實未見過該告示牌,無法知悉告知告示牌記載內容之事,應為真正,洵屬無疑,況亦無證證明陳○等人有見過此告示牌,是公訴意旨此部分之認定,已屬率斷,難認有據。且姑不論,○○公司此項做法之緣由、目的為何,均非外人所能知悉,對於買砂之人及其所雇用之司機係依據○○公司人員指示之路線行駛,且會途經海巡署42大隊所在位置,因此對於○○宣稱其公司所出售之海砂係來源合法,一般人豈會有所懷疑者!且同案被告程○亦證實丁○向其出售○○公司之海砂前有提出一份合法之採取許可證明文件,及○○航道疏濬許可文件取信買家之事實,並有提出丁○當時所提出之○○縣政府函文為證(見 鈞院卷三第78頁) ,此事實亦經丁○到庭結證屬實(見 鈞院106年11月30日筆錄),因此廖○於偵查時所稱丁○向其販售○○砂石時,有提出核准採砂之證明乙節,應屬事實,且依常理與丁○所提示與程○之文件應屬同一份,而依據該○○縣政府函文之內容「貴公司呈報所屬○○鄉濁水溪口海域砂石採取場自102年5月1日開工一案,本府原則同意備查」等語,並無記載核准採取數量為何!足見丁○當時並未告知核准數量,陳○等人自無從知悉○○公司之許可採取數量為何,實屬當然,是並無證據證明公訴意旨所認陳○等人知悉○○公司許可採取量為○○米云云,公訴意旨此部分以海砂場現場設有土石採取標示牌,○○企業社購買海砂之數量遠遠超過海砂抽取許可量數倍云云之認定,於法無據,應屬率斷,自無足採信。
2.又查,依據張○所證:(有無幫○○做疏濬○○○碼頭航道?)有,(是否你剛剛說有在抽砂二處其中的西北方?)對,(104年2、3月後有沒有疏濬?)還是有在疏濬航道,(有每有換到窟的西南方或西北方?)沒有, (為什麼一整年都在疏濬?)因為那個抽砂了以後,還是會一直在滿起來會回淤等語(見106偵○○號卷三第54頁及第55頁)。又依據廖○所證:(104年度○○有無申報抽砂數量?)他們說都沒有抽,他們報的月報表都是寫借用許厝寮航道的海砂,(但是本署前函詢你○○公司申報採取量,你並沒有申報○○○航道的資料?)因為這沒有計入採取量,所以我沒有附上,(所以104年度○○有申報?)對,他們就是說採取量是零,都是借用許厝寮航道疏濬的海砂,(疏濬時間是每年12月至隔年3月?)對,(104年度○○每有在海砂採取場採取海砂嗎?)○○報的公文是這樣寫的,(103年12月至104年3月○○有無做○○○碼頭的疏浚?)有等語(見106偵○○號卷三第57頁) ,二人證詞互核相符可知,應屬事實,勘信為真,而由航道疏浚抽砂作業期間長達4個月,及張○所證:(為什麼一整年都在疏濬?)因為那個抽砂了以後,還是會一直在滿起來會回淤等語,可知航道疏浚抽砂數量應該不少,負責抽砂的張○才會證稱:在此段期間都在窟仔西北方疏濬航道,由此可知此段期間○○公司所出售之海砂絕大部分應屬於疏濬航道之海砂,非海砂採取場採取之海砂,應屬無疑,且○○○航道疏濬的海砂,並不計入告示牌所載90991米之核准採取量之事實,已屬明確。因此,公訴意旨以陳○等人所購買海砂之數量遠高於告示牌記載之核准開採量,而認陳○等人有故買贓物之認識云云,因103年12月至隔年3月此段○○○航道疏濬期間,坊盛公司所出售與陳○等人之海砂,絕大部分應為不計入開採數量之○○○航道疏濬的海砂,則告示牌雖有記載海砂採取場採取海砂之核准開採量,然無證據證明陳○等人知悉該告示牌季採之核准開採量已如前述,且依證人張○及廖○所證可知陳○等人此期間所購得之海砂絕大部分應屬疏濬航道海砂,已非○○海砂採取場採取之海砂,告示牌所記載之核准開採量與實際上○○公司獲准出售之數量不符,告示牌所記載,已非真正,自難以此告示牌作為本件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更屬明確。
五、再者,公訴意旨並無證據證明被告陳○、廖○在○○公司海砂出貨時,幾乎都會一起前去現場把風指揮,即是對渠等購買之海砂並無完全合法之來源,係屬贓物,應有一定之認識云云。公訴意旨此項推論於法無據,應屬率斷,難以採信。
查由丁○與龔○於104年6月26日之通聯譯文提及A:同款有一台押去過磅,B:現在喔,A:嘿阿,一台記磅1台押過去磅等語,及丁○證稱:該通電話係因來載運海砂的車輛,被派出所員警攔下來押去過磅,龔○叫我去看看,能不能去向○○分局副座說情等語(見104偵○○號卷三第118頁反面) ,與砂石車司機即證人呂○於 鈞院所證(被告陳○及廖○在你們去○○公司載回來○○去顧路原因為何?)因為我們都超載要去顧路等語(見 鈞院106年11月20日筆錄第78頁) ,二人供詞互核相符,足見陳○等人於砂石車自○○公司載運砂石返回○○之途中把風之目的,在躲避○○分局對砂石車超載之取締,並非如公訴人所認防止贓物被查獲,至屬明確。是公訴意旨此部分之理由,於法無據,實屬率斷,要不足採信。更何況,由前揭丁○與龔○之通聯及砂石車司機呂○及呂○所證內容可知,○○分局時常派員在攔檢至○○公司載運載運砂石之車輛,且砂石車常常因超載而被開罰單,致使○○公司因買砂的業者如○○公司等不斷反映,龔○○才希望丁○○去向○○分局副座說情,則若係載運的是盜採砂石,○○公司龔○等人理應對時常臨檢之台西分局避之唯恐不及,又豈會主動上門者,引起注意者?顯然不符常理。而陳○等人連超載之罰款,都吃不消要去「顧路」了,又豈敢在○○分局已非常關注之情形下,公然載運○○公司盜採之砂石者?是公訴意旨認陳○等人對購買之海砂並無完全合法之來源,係屬贓物,應有一定之認識云云,顯不符常理,自無足採信。
六、又○○公司出售○航道疏濬採取的海砂,是否已經○○縣政府清點後始販售,買受人無法知悉,並無故買贓物之認識。
查依據100年12月6日○○縣政府召開「○○碼頭航道請○○實業有限公司先行配合辦理疏濬」協調會議記錄:雖規定疏濬作業完成進行收方測量會同本府點驗數量雙方簽認後,○○公司可先行調度使用,並俟本府有需用時隨時配合提領。(見104偵○○號卷二第230頁) 。惟查,○○縣政府卻又於103年2月11日以府水管字第○○○號函發函○○公司載明:疏濬之淤泥請堆放於貴公司海砂暫置區內瀝乾後,再行運棄等語(見104偵9210號卷三第21頁),顯然○○縣政府已同意○○公司就疏濬之淤泥砂在海砂暫置區內瀝乾後,即可運棄,無須再經縣府點驗。再參諸,丁○於遭○○調查站傳訊時,龔○與丁○於104年9月23日通聯紀錄內容「阿○,我跟你說,我們老實說就好,沒有關係,不會有刑責,如果數量不符,只會涉及土石採取法,知道就知道,不知道就不知道,這部分要問○○」等語(見104偵9210號卷三第125頁) ,及龔○於偵查中所證:(最近一次見到○○老闆娘王太太即廖○是什麼時候?)最近一次是距今十幾天,是執行搜索以後,應該是搜索隔天的晚上,廖○來看我,問我有沒有做違法的,我說你不要閃,跑也不是辦法,…,我說我也不知道有沒有什麼地方違法等語(見104偵○○號卷三第19頁) ,足見龔○與丁○遭檢方調查搜索時,仍認為○○並無盜採砂石之違法情事,而廖○則因事先認為合法,於遭檢方傳喚後始生懷疑○之砂石是否有問題,才回找龔○問到底發生何事,應屬事實,則陳○等人於事發前既不知○○有盜採砂石之情事,更無法知悉○○公司與○○縣政府間之協議內容,要難認向○○購買砂石當時即有故買贓物之認識,公訴意旨此部分之認定,亦屬推測之詞,洵屬無據,要難採信。
七、綜上所陳,公訴意旨有關陳○等人涉有故買贓物之理由,洵屬臆測之詞,於法無據,自不足採信,其他復無積極之證據證明被告等人有故買贓物之故意,自不得以該罪相繩,爰請為無罪之諭知。
謹 狀
○○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被告 陳○ 廖○ 王○
選任辯護人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