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評析
法律案例/評析
民法第185條共同侵權行為人法律責任
仲遠聯合法律事務所 陳榮輝律師
案例:張三為台中七期豪宅住戶,連假期間全家出遊,社區公共排
水管因為堵塞,廢水從公共管路溢流回冒漫延到張三所有建物室內,數日後返家發現家中裝潢、傢俱泡水毀壞,財產損失估計約100萬元,經初步檢查應係建商在施工時就公共管路匯流處疏未按圖設置清潔維修口造成維護不易,社區管委會亦未定期維護公共管路所致,張三如何求償?
解析說明:
- 本案經社區管委會邀集建商代表、張三及鑑定單位到現場共同會勘,釐清廢水溢流回冒原因確為公共排水管堵塞,廢水溢流回冒至張三家中,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建商於公共管路匯流處疏未按圖施作造成廢水回流,張三自得依民法侵權行為向建商請求家中裝潢、傢俱造成之損害賠償。
- 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則公共排水管之管理維護應由社區管理委員會為之,又民法184條第1項侵權行為規定如前述條,管委會疏於定期清潔、維護公共管路,造成張三之財物損失,亦同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民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建商、管委會因共同侵權行為亦因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勞工特別休假怎麼排定?可否延期?
仲遠聯合法律事務所 陳榮輝律師
案例:近年隨著國人旅遊風氣興或,勞工欲利用非假日排定特別休假從事旅遊休閒活動,惟僱主希望勞工配合整體營運,暫時停止排定特別休假,涉及有關勞工特別休假如何排定及是否可以展延?
說明:勞動基準法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為有關勞工服務一定期間享有特別休假的權利之規定。勞動部表示特別休假,是為了提供勞工休憩之用,休假日期由勞工依照自己意願決定。雇主可提醒或促請勞工排定休假,但不可以要求勞工僅得一次預先排定或在特定期日前休假、暫停特休等限制排定。
勞動部亦重申,年度終結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如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得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但至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勞工仍有未休畢之日數,雇主應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工資。
最後修改時間:2020-11-19 16:18:46